为了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繁荣发展,党和政府还出台了一系列特殊的、优惠的政策措施。比如,在财政方面,国家逐步加大对民族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设立各种专项资金和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在教育方面,设立专门的民族学校和民族教育补助专款,对少数民族考生适当放宽录取标准和条件;在医疗卫生方面,着力解决民族地区缺医少药和少数民族群众看病难问题;在就业方面,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在求职就业上的平等权利,民族自治地方录用聘用国家工作人员给予照顾;在生活方面,制定了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特需用品的优惠政策;在干部培养使用方面,制定了配备少数民族领导干部的规定,等等。
有关保障民族平等、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繁荣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对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都要深刻认识民族政策的极端重要性,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贯彻落实民族政策的自觉性,切实肩负起维护民族团结的政治责任,坚定不移地落实好各项民族政策,最大限度地团结依靠各民族干部群众,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切实防范影响民族团结事件的发生,防止授人以柄,坚决维护民族团结、祖国统一和社会稳定。
二、严格执行民族平等政策,坚决纠正和防止发生损害民族团结的行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民族平等政策,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在履行发放许可证书、开展执法检查、实施行政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等职责中,尤其是在车站、机场、码头、出入境等安全检查中,不得歧视少数民族群众,不得有影响民族关系的言行,一经发现违法情况,要立即纠正,严肃查处。
生产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有关保障民族平等的规定,在招收员工时,不得歧视少数民族群众;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得生产经营含有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产品;在提供有关服务中,不得歧视少数民族群众。各类宾馆、商店、餐饮等单位不得拒绝少数民族群众入住、购物、饮食;各类交通工具经营者不得拒载少数民族群众。各级各类学校在招生中不得针对少数民族学生增加录取条件、提高录取标准;在考试等教学活动中,要保障少数民族学生的平等权利。各类医院对少数民族患者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对生产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执行民族平等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要坚决予以纠正,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加强调查研究和综合协调,组织开展对贯彻执行民族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