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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2008〕33号 2008年4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是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保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保障各民族一律平等。为了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党和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采取许多特殊的扶持措施,使广大少数民族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形成了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局面,各族人民正在同心同德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努力奋斗。但是,在近期维护藏区稳定和加强反恐怖工作中,有少数单位在工作中发生违反民族政策的行为,有的机场在安检保卫工作中以民族作为划分对象,有的出租车、宾馆、商店等出现拒载、拒住、拒卖等侵害少数民族群众正当权益的现象,这些做法伤害了少数民族群众的感情,引起少数民族群众的不满。这些问题虽然发生在少数地区和单位,但是如果任其发展,将严重损害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坚决予以纠正,杜绝类似事情的发生。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民族政策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履行维护民族团结的政治责任
  民族平等是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基石。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根据宪法这一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对保障各民族一律平等做出了一系列规定。比如,选举法规定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保障各少数民族群众的选举权利;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扶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物出版发行,保障各少数民族群众的出版权利;诉讼法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保障各少数民族群众的诉讼权利;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障各少数民族群众的受教育权利;劳动法就业促进法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保障各少数民族群众的劳动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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