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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汶川地震灾区救灾款物使用管理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汶川地震灾区救灾款物使用管理的通知
(民发〔2008〕82号)


四川、甘肃、陕西、云南、重庆五省(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建设厅(建委):

  汶川地震发生以来,各地民政、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迅速拨付救灾资金,全力组织帐篷和活动板房等的采购、生产和调运,抓紧出台灾区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政策,广泛发动社会捐助,有力保障了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了灾区社会的稳定,极大地鼓舞了灾区人民战胜灾难、重建家园的信心和勇气。由于此次灾害突如其来,破坏性之强、波及范围之广、救灾难度之大实为历史罕见,致使抗震救灾工作遇到不少新情况,特别是救灾款物的使用管理方面,不同程度存在着资金滞留基层较多、捐赠款物与灾区需求脱节、捐赠款物统计和管理不够规范、救助政策不够细化、临时安置方式不够灵活等问题。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汶川地震灾区救灾款物使用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及时审核拨付各项救灾资金

  汶川地震发生后,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陆续向灾区调度和预拨各项资金,为抗震救灾提供了应急资金保障。为了防止资金过多滞留在基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分析资金滞留的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尽快将资金拨付出去。一是对于有指定用途和项目的资金,要按规定的项目和用途尽快予以落实。二是对于由灾区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资金,要结合救灾工作的需要和专项资金的安排情况,拾遗补缺,保障重点,尽快安排支出项目。三是对于因灾害损失和补助对象等基础数据不清而暂未拨付资金的,要抓紧审核,登记造册,并据此按补助标准核拨资金。四是对因政策不够细化,操作困难而影响资金拨付的,如临时生活救助等,抓紧细化政策,尽快将补助金和救济粮发放到人、发放到户。五是对于救灾应急期间有关部门和单位配置设备、物资等尚未结算的支出,要抓紧审核,据实清算。六是运输、保管和发放救灾物资发生的费用,由灾区政府有关部门从财政资金和救灾捐赠资金中统筹安排。七是对于准备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的资金,要尽快制定整体规划,提前做好资金测算,对政府应承担的资金作出必要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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