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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关于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协议


  四、自七月十八日起正式实施赴台旅游,于七月四日启动赴台旅游首发团。

  附件二:
海峡两岸旅游合作规范

  依据本协议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两岸旅游业者应遵守如下规范:

  一、海旅会和台旅会提供的组团社和接待社名单内容包括:旅行社名称、负责人、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联系人及其移动电话等信息。若组团社或接待社的相关信息发生变动,应即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

  二、台旅会应设置旅游咨询服务及投诉热线,以便旅游者咨询及投诉。

  三、海旅会和台旅会作为处理旅游纠纷、逾期停留、紧急事故及突发事件的联系主体,各自建立应急协调处理机制,及时交换信息,密切配合,妥善解决赴台旅游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组团社应向接待社提供旅游团旅客名单及相关信息,组团社应为旅游团配置领队,接待社应为旅游团配置导游。旅游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领队和导游共同协商,妥善处理,并分别向组团社和接待社报告。

  五、接待一方应向组团社提供接待旅游团团费参考价。

  六、接待社不得引导和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赌博、色情、毒品及有损两岸关系的活动。

  七、组团社、接待社均不得转让配额及旅游团。接待社不得接待非组团社的旅游者,不得接待持其他证件的旅游者。如有违反,应分别予以处理。

  八、旅游者未按规定时间返回,均视为在台逾期停留。因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紧急事故、突发事件、社会治安等不可抗力因素在台逾期停留之旅游者,接待社和组团社应安排随其他旅游团返回。无正当理由、情节轻微者,接待社和组团社应负责安排随其他旅游团返回。不以旅游为目的、蓄意逾期停留情节严重者,由台旅会和海旅会与双方有关方面联系,安排从其他渠道送回;须经必要程序者,于程序完成后即时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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