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双方应分别指导和监督组团社和接待社保护旅游者正当权益,依合同(契约)承担旅行安全保障责任。
六、申办程序
组团社、接待社应分别代办并相互确认旅游者的通行手续。旅游者持有效证件整团出入。
七、逾期停留
双方同意就旅游者逾期停留问题建立工作机制,及时通报信息,经核实身份后,视不同情况协助旅游者返回。任何一方不得拒绝送回或接受。
八、互设机构
双方同意互设旅游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旅游相关事宜,为旅游者提供快捷、便利、有效的服务。
九、协议履行及变更
(一)双方应遵守协议。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二)协议变更,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十、争议解决
因适用本协议所生争议,双方应尽速协商解决。
十一、未尽事宜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得以适当方式另行商定。
十二、签署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七日后生效。
本协议于六月十三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附件:一、海峡两岸旅游具体安排
二、海峡两岸旅游合作规范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会长 陈云林 董事长 江丙坤
附件一:
海峡两岸旅游具体安排
依据本协议第二条,议定具体安排如下:
一、接待一方旅游配额以平均每天三千人次为限。组团一方视市场需求安排。第二年双方可视情协商作出调整。
二、旅游团每团人数限十人以上,四十人以下。
三、旅游团自入境次日起在台停留期间不超过十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