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做好建筑现状调查和能耗统计。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对本辖区内既有居住建筑的建成年代、结构形式、供热系统状况等基本信息进行调查、统计,摸清既有居住建筑的采暖能耗,确定重点改造区域及项目。建立不同地区、不同建筑形式、不同供热方式的单位面积建筑能耗基线数据库,确定建筑单位面积能耗基线,为既有居住建筑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提供依据。
(八)编制改造实施方案。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确定的改造目标,将改造任务逐级分解并落实。指导本辖区内市(区、县)建设主管部门根据节能改造任务,编制改造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改造项目的技术方案和融资模式、改造效益分析、相应保障措施等内容。实施方案应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九)组织实施节能改造。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实施改造。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招投标的方式优选施工单位。建筑主体结构节能改造实施过程应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供热计量改造时,供热管理部门应配合建设质量监管部门对施工过程进行全过程全方面监管,确保节能改造工程的质量。
(十)建立完善的评估机制。各地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节能改造评估体系,对改造的任务完成情况、节能改造项目设计、施工资料进行验收,应委托具备条件的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对改造工作量、节能效果、居民热舒适度改善及热费支出降低等情况进行评价,达不到预期指标的,应分析原因,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并监督落实。
(十一)总结经验、积极宣传推广。各级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要大力宣传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重大意义,动员相关部门、供热企业、居民等积极参与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要对实施改造的成功范例及时总结并推广,不断扩大社会影响,努力营造有利于改造工作的舆论环境。
四、完善配套措施,保障改造任务的落实
(十二)积极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各地要认真贯彻
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及有关文件要求,北方采暖地区要完成采暖费补贴“暗补”变“明补”改革,并同步建立个人热费帐户。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实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按用热量计量收费的实施办法。
(十三)多渠道筹措改造资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所需资金主要靠企业自筹、社会资金投入、受益居民投入等方式予以解决。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按照国发[2007]15号文件精神,地方财政应安排必要的引导资金予以支持。应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建筑节能服务模式,创新资金投入方式,落实改造费用。
(十四)完善组织体系。各地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有效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协作机制,统一协调、部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充分发挥墙改节能、供热管理等现有机构的作用,做好节能改造的组织、实施工作。
(十五)建立完善技术标准支撑体系。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编制节能改造相关技术规程、图集、工法等,指导和规范节能改造项目的实施。应充分发挥有关大专院校、建筑科研等机构的作用,为改造项目提供技术支持。
(十六)健全监督考核机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将视情况,组织对各地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进展情况,以及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责任考核机制,将节能改造目标及任务落实情况作为责任部门领导及相关人员的绩效考核内容。有关检查考核结果将作为财政部清算中央财政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的主要依据之一。
附件: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
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方案
为落实《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提出的工作任务,积极稳妥地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