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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建科[2008]95号)


北京市建委、市政管委、财政局,天津市建委、财政局,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明确提出了“十一五”期间推动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1.5亿平方米的工作任务。财政部印发了《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957号),并预拨了部分奖励资金。为进一步推进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是落实“十一五”节能减排任务的重要内容。北方地区既有居住建筑采暖能耗占当地全社会能耗的25%左右,是建筑节能工作的重点。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推进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可以有效降低采暖能耗,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促进居民行为节能,实现建筑节能目标,并可以大量减少由于燃煤取暖产生的CO2和污染物排放,对于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除了冬季采暖普遍能耗高外,还存在室内热舒适度较差、居民热费支出相对较高等问题。通过实施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可以节约能源,提高生活质量,减轻居民热费支出的负担,实现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三)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是政府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重要方面。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涉及居民、供热单位、房屋产权单位等多方利益,只有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统筹规划、周密部署、稳步实施,方可达到预期目标。各级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应把开展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作为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二、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及目标

  (四)指导思想。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有效发挥中央财政的引导和调控作用,以地方政府为主体,充分调动相关主体积极性,创新节能改造模式和融资方式,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切实降低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能耗,确保完成建筑节能“十一五”工作任务,为实现国家“十一五”节能减排总体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五)工作原则。在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原则:坚持节约能源与节省热费支出并举的原则,改造应与实行按热量计量收费同步推进,降低采暖能耗的同时,节省居民热费支出;坚持兼顾各方面利益的原则,改造要尊重居民意愿,保障群众权益,兼顾供热单位利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坚持技术经济合理性原则,应分析改造投入及产生的效益,优先选择投入少、效益明显的项目进行改造;坚持整体、同步改造的原则,应以热源或热力站为单元,对其所覆盖区域内的供热系统、建筑围护结构为整体,进行统一规划和设计,同步实施改造;坚持实事求是、综合推进的原则,改造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与房屋修缮维护工作相结合,切实防止借改造名义进行大拆大建。

  (六)工作目标。“十一五”期间,启动和实施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面积1.5亿平方米,其中,北京2500万平方米(含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既有居住建筑)、天津1300万平方米、辽宁2400万平方米(其中大连500万平方米)、山东1900万平方米(其中青岛300万平方米)、黑龙江1500万平方米、吉林1100万平方米、河北1300万平方米、河南360万平方米、山西460万平方米、陕西200万平方米、甘肃350万平方米、内蒙古600万平方米、新疆700万平方米、宁夏200万平方米、青海30万平方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00万平方米。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收费,实现节约1600万吨标准煤。

  三、认真做好改造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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