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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信息查询系统。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按照分级管理、授权共享的原则,开发建设追溯产品信息查询系统,为消费者和监管部门提供短信、语音、网络查询平台。

  第十四条 试运行

  (一)项目承担单位搭建完成企业级追溯网络系统后,选择三批以上来自不同生产场所的产品进行追溯信息系统试运行。采集、上传产地环境、投入品使用、产品质量、流通等方面信息,测试信息系统可追溯性。

  (二)测试期间,项目承担单位应不断优化追溯系统,以确保信息准确、及时和可追溯性。

  (三)项目承担单位完成追溯系统测试后,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设期验收申请,经省级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农业部农垦局。

  (四)农业部农垦局接到省级主管部门申请后,依据相关管理办法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建设期验收。

  第十五条 正式运行

  (一)对通过项目建设期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由农业部农垦局统一向社会公布其质量追溯系统建成,进入正式运行阶段。

  (二)进入正式运行阶段的项目承担单位启用追溯标签、标识和编码,按照项目合同规定,保障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长期、有效运行。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是中央财政专项用于支持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的补贴资金,要严格执行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

  (一)制度建设。用于与本项目相关的制度、办法、标准的制定等。

  (二)软件开发、数据采集与维护。用于与项目有关的软件开发、信息采集、信息传输、数据库建设和运转维护等。

  (三)设备购置。用于项目所需的信息采集、标签制作、标签粘贴、查询终端等设备的购置。

  (四)标签补贴。用于追溯标签的制作和使用等。

  (五)人员培训。用于项目相关制度、系统维护及软件操作等方面的培训。

  (六)质量监测。用于追溯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测等。

  (七)宣传推广。用于宣传资料的制作、新闻媒体推介和市场推广等。

  (八)调查研究。用于对质量追溯体系的评估,跟踪研究国内外农产品质量追溯的先进经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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