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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六)市场化运作,拥有自主品牌,产品单件独立包装,主要销往国内大中城市或国际市场。

  (七)有信息化工作基础,具有一定的信息技术应用能力。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一)省级主管部门在企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选择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写项目申报书,经初审后提出推荐意见,于每年3月15日前报农业部农垦局,经论证后进入项目库。

  (二)农业部农垦局根据质量追溯工作发展需要和预算规模,结合项目库情况,于每年4月底前印发下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三)省级主管部门依据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单位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于每年5月底前上报农业部农垦局。

  (四)农业部农垦局组织专家评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于每年6月底前研究编报下一年度项目预算。

  (五)农业部农垦局根据预算编报要求,研究确定下一年度项目承担单位,于12月底前通报省级主管部门。

  (六)省级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于下年度2月底之前将项目实施方案报农业部农垦局审批,并附报项目合同文本。

  (七)农业部农垦局在收到预算批复后,及时将预算批复到省级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并与省级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制定制度

  (一)农业部农垦局组织制定项目管理、信息管理、标识管理等制度。

  (二)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农产品质量追溯导则和相关产品质量追溯操作规程。

  (三)省级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根据追溯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实际,建立配套制度。

  第十三条 建立系统

  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包括网络系统、信息采集系统和信息查询系统。

  (一)网络系统。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建设项目数据中心(简称“数据中心”);省级主管部门依托数据中心,建立省级分中心;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本单位追溯产品物流管理和质量监管需要,建立企业级追溯网络系统。

  (二)信息采集系统。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开发信息采集软件;项目承担单位明确信息采集内容、流程,完成软件初始化设置,建立信息采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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