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指导项目建设,组织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总结验收。
第七条 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为项目技术支撑单位,负责项目追溯系统建设、信息管理、技术培训、宣传推广等工作。主要承担:
(一)开发项目软件,建设部级数据中心。
(二)管理追溯信息,保障追溯系统正常运转和数据安全。
(三)开展项目技术培训,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建设追溯系统。
(四)对项目进行宣传推广。
第八条 省级主管部门为项目分管机构,负责本省项目的组织申报、指导实施、日常监管、考核验收等工作。主要承担:
(一)组织对本省项目进行初审、上报。
(二)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指导协调工作,在交流培训、宣传推广等方面提供服务。
(三)对本省项目的实施进度、运行质量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管。
(四)建设省级数据中心,对本省项目数据进行管理。
(五)受农业部农垦局委托,对本省项目进行年度考核和检查验收。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主体,负责本单位项目建设及运行管理等工作。主要承担:
(一)建立项目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落实各部门、各环节的工作任务,开展业务培训。
(二)及时采集、上报追溯信息,规范使用追溯标签,确保追溯系统正常有效运转。
(三)开展自检或委托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对追溯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测。
(四)总结项目建设情况,宣传推广追溯成果。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法人资格,诚信守法,近两年内无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记录。
(二)组织化程度高,具备较健全的质量管理机构和技术服务体系。
(三)标准体系健全,实行标准化生产,标准应用率达到95%以上。
(四)产业链完整,对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各环节具有较强的控制能力。
(五)产品规模化生产,商品率达到9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