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办垦[2008]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垦、热作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规范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强化追溯项目目标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部组织制定了《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
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强化项目责任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项目管理遵循政府引导、企业实施,择优扶强、示范带动,分级管理、逐步推进,突出公益、兼顾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的管理部门和承担单位。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项目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农业部农垦局、省级主管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分别成立项目领导小组,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项目的建设。
第六条 农业部农垦局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总体组织规划、制度建设、审批监管、总体验收等组织实施工作。主要承担:
(一)统筹管理项目,制定追溯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组织制定项目管理相关制度、办法、标准等。
(三)组织对项目进行评审论证,下达项目预算,汇总、上报项目决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