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审判工作切实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的通知
(法[2008]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四川汶川发生特大地震灾害后,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坚强领导和周密部署下,抗震救灾取得阶段性成果,灾后重建工作有序展开。当前,抗震救灾工作正处于关键时刻,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立足于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矛盾,促进和谐,为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为夺取抗震救灾全面胜利,确保灾后重建工作顺利进行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为做好当前的审判工作,切实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继续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的一系列部署和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全力以赴做好抗震救灾和社会稳定工作的具体要求,继续把抗震救灾作为当前最重要最紧迫的任务。对于涉及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害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工作,应从大局出发,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巩固抗震救灾的成果和灾后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要认真学习和准确适用《
防震减灾法》、《
突发事件应对法》等处理涉灾案件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要结合当前抗震救灾工作的实际,加强统筹协调,为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切实维护灾区治安秩序,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
二、依法严惩危害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的各种犯罪活动,坚决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人民法院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维护灾区稳定、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各项指示精神,严厉打击故意破坏灾区稳定、损害抗震救灾成果、不利于灾后重建工作顺利进行、影响灾区人民群众重建家园信心和决心的违法犯罪行为。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注意区分性质不同的违法犯罪行为,彰显司法权威,以人民群众看得见、感受得到的方式为灾区的生产生活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