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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粮食行业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

  (一)全国粮食行业技术能手申报表;
  (二)申报人事迹材料;
  (三)技能水平、技术成果等证明材料。
  第七条 各省(区、市)粮食局和有关中央企业人事部门按照分配名额负责本地区或单位行业能手候选人的初审、推荐工作。推荐时应对候选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予以认定。
  推荐行业能手候选人时,少数民族和女职工应占一定比例。
  第八条 国家粮食局成立全国粮食行业技术能手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各省(区、市)粮食局和有关中央企业推荐的行业能手候选人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工程技术人员、专业管理人员等组成,其中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应达到三分之二。
  第九条 国家粮食局人事司对通过评审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国家粮食局批准予以表彰。

第四章 表彰、激励

  第十条 国家粮食局对通过评审的行业能手候选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一)授予行业能手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并纳入全国粮食行业优秀技能人才库;
  (二)行业能手称号获得者在原有国家职业资格基础上晋升一个等级,但不超过本职业(工种)最高资格;
  (三)行业能手称号获得者有资格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的“全国技术能手”的评选活动;
  (四)通过行业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介广泛宣传、报道行业能手的先进事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参加国家级和国际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获得相应名次者,可按照有关规定直接授予行业能手称号。
  第十二条 各省(区、市)粮食局和有关中央企业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粮食行业技术能手、本单位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粮食局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粮食行业技术能手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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