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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全国粮食行业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和《全国粮食行业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行业能手的评选表彰活动每两年开展一次,每次评选表彰的时间和人数由国家粮食局确定。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从事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工作的技术工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和所从事职业(工种)高级工及以上资格,技术技能在国内本职业(工种)中有较大影响,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参加行业能手的评选:
  (一)在本职业(工种)中具备较高技艺,并在培养徒弟,传授技术技能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粮食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并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在开发、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成现实生产力方面有突出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六条 行业能手候选人由本人所在单位向各省(区、市)粮食局和有关中央企业申报。申报时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全国粮食行业技术能手申报表;
  (二)申报人事迹材料;
  (三)技能水平、技术成果等证明材料。
  第七条 各省(区、市)粮食局和有关中央企业人事部门按照分配名额负责本地区或单位行业能手候选人的初审、推荐工作。推荐时应对候选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予以认定。
  推荐行业能手候选人时,少数民族和女职工应占一定比例。
  第八条 国家粮食局成立全国粮食行业技术能手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各省(区、市)粮食局和有关中央企业推荐的行业能手候选人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工程技术人员、专业管理人员等组成,其中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应达到三分之二。
  第九条 国家粮食局人事司对通过评审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国家粮食局批准予以表彰。

第四章 表彰、激励

  第十条 国家粮食局对通过评审的行业能手候选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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