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批准原章程第六条专业委员会增加:“6.1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由三(3)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如下:(a)定期审查公司内控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以及合规报告;(b)就公司的内控、风险和合规方面的问题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改进建议;(c)审核并向董事会提交公司年度合规报告;(d)负责提名外部审计机构。6.2提名薪酬委员会 董事会设提名薪酬委员会,由三(3)名董事组成提名薪酬委员会的职责如下:(a)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b)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和薪酬激励方法;(c)审查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十七、批准原章程第六条 本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修改为:“第七条本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
十八、批准原章程6.4 董事和管理层的补偿修改为:“7.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如果本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因目前或曾经在本公司任职而在任何可能发生的、待决的或已完成的民事、刑事、行政或调查性的行动、诉讼或程序中发生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款、罚金、和解金额、诉讼/律师费用及其他实际合理的开支,本公司须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对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就上述损失做出全额补偿(因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严重过失或蓄意玩忽职守而发生的损失除外)。”
十九、批准原章程6.5 总裁暨首席执行官的职责(c)修改为:“7.5总裁暨首席执行官的职责(c)负责制定和实施与保险产品的开发和销售方法有关的政策,包括产品的设计、价格、条款和条件;”
二十、批准原章程6.5 总裁暨首席执行官的职责(h)修改为:“7.5总裁暨首席执行官的职责(h)外部顾问(包括法律、会计、精算和财务顾问)的聘任,并根据当时有效的经董事会按本章程第4.4(b)(9)节批准的年度预算确定其费用;”
二十一、批准原章程第七条 保险业务的经营修改为:“第八条 保险业务的经营”。
二十二、批准原章程7.2保费的制定等修改为:“8.2保险产品开发 本公司应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开发保险产品、厘定保险产品费率和与保险产品有关的各种合同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