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批准原章程4.4权力增加:“(6)任何保监会规定需要董事会批准的重大关联交易;(11)选聘、解聘外部审计师;”
九、批准原章程4.4权力(9)修改为:“(10)向各种基金、储备金的划拨或者提供或划拨基金以达致或维持中国正式颁布的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偿付能力水平,以及决定可用作分配的利润金额;”
十、批准原章程4.6标题修改为:“4.6表决及决议”。
十一、批准原章程4.7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和议程修改为:“(a)年度例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通知应在例会日期前不少于十(10)天的时间内送达每一位董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应视为董事同意免发会议通知,但因会议未按适当程序召集,且董事出席会议的明确目的是为反对任何商业交易的除外。(b)每次例会的议程由董事长制订,或者在董事长授权或不能履职的情况下,由投资方任命或指定的任何董事制订。会议议程应在会议举行前不少于十(10)天的时间内,以传真发送、航空挂号信函或专人递交的方式发至每名董事。如为临时会议,议程应载于会议通知内。”
十二、批准原章程4.8 电话会议和书面决议(a)修改为:“董事会可利用电话、电视或其他通讯设备召开会议以代替集中开会,但须保证每位与会董事均能在整个会议期间进行即时的现场讨论。”
十三、批准原章程4.11会议记录修改为:“(a)董事会秘书应对董事会会议作详细书面记录,并在会议结束后应尽快将会议记录传送给出席会议的各董事和代表签署。董事会秘书因故不能参加董事会议的或未任命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由会议主持人在每次会议上指定一名临时秘书(该秘书可以但无需是董事)进行会议记录。(b)所有会议记录、会议通知、议程、代表委托书及董事任免通知书均应在本公司会议记录册内存档。(c)董事会的会议记录和书面决议应以中文和英文制备,两种文本均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批准原章程4.12补贴与费用修改为:“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发生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十五、批准原章程5.3 补贴和费用修改为:“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