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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保监国际〔2008〕672号)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请示》(美亚保险〔2008〕04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原章程第一条总则修改为:“AIU Insurance Company (美亚保险公司)(下称“投资方”),系American International Group, Inc.(下称“AIG”)的全资子公司,乃根据美国纽约州法律正式组建并存续,…制定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章程。”

  二、批准原章程1.2(c)修改为:“必要时,本公司可依照中国正式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条例并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保监会”)批准后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和分支机构。”

  三、批准原章程1.3公司的沿革第三段修改为:“根据《改建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公司承诺:(a)改建前上海分公司、广州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原有的税务、债务等责任由本公司承担;(b)因改建发生的有关民事责任由投资方和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四、批准原章程1.4增加:“1.4成立日和保监会批复 本公司于2007年9月24日成立(“成立日”),保监会的批复文号为保监国际〔2007〕857号。”

  五、批准原章程2.2本公司的经营范围修改为:“经保监会批准,本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在上海市行政辖区内及已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经营下列业务:(a)财产损失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财产保险业务;(b)短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c)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

  六、批准原章程4.1成立修改为:“本公司的董事会(下称“董事会”)于本公司成立日成立。”

  七、批准原章程4.2董事会的组成和任期修改为:“董事会由三(3)至十三(13)名董事组成,由投资方任命,其中包括一(1)名董事长和一(1)名副董事长(如有必要)。董事会任期三(3)年,董事可连派连任。投资方可出于任何原因随时撤换任何或全部董事,并委派他人取代被免职的董事在有关任期的剩余时间内出任董事。投资方可任命一位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的任期为三(3)年,可连派连任。投资方可出于任何原因随时撤换董事会秘书,并委派他人在有关任期的剩余时间出任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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