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集中打印保险费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2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业务实施集中打印全国统一《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以下简称《平安健康保险费发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集中打印发票的时间和区域
从2008年6月1日起,平安健康保险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区域集中(上海市)打印保单(即人身保险合同)和保险费发票。
二、发票式样、规格、内容
(一)保险费发票采用白色80克A4静电复印纸,规格为297MM×210MM(见附件1)。
(二)保险费发票分上下两部分:上部分为保险费发票;下半部分为保险合同回执。
(三)保险费发票的印制内容包括:“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发票联”、“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保险公司签章”、“经办人”、“复核”、“工商执照号”、“纳税人识别号”、“全国客户服务电话”、“公司网址”、“手开无效”、“条码”。在“保险公司签章”位置套印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左侧距保费打印区左边线15MM,“发票专用章”字体顶部与保费打印区底边线对齐。保险费发票印制内容标有英文对照。
保险费发票中间为保险费打印内容。
(四)保险合同回执印制内容为空白。
(五)保险费发票为单联式(即发票联),电子存根存储在平安健康保险公司的计算机系统中。
三、保险费发票印制和集中打印的程序
(一)平安健康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费发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集中印制。平安健康保险公司各省分公司应在每年5月底前或10月底前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指定的税务机关报送印制计划。
(二)平安健康保险公司各省分公司在每年7月底前或12月底前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指定的税务机关领购保险费发票,并将领购的保险费发票送到集中打印点。
(三)平安健康保险公司将各地保单数据传送到集中打印点,并按照统一的程序将保单和保险费发票打印装订成册,再传递到各地级市平安健康保险公司的中心支公司,由各中心支公司交付投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