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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军用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军用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文件)要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已于2007年7月全面启动。军用土地调查是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组成部分,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部署同步展开。为保证军用土地调查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军用土地调查重要性

  开展军用土地调查,查清军用土地利用状况,是按时、全面完成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需要,也是加强军用土地管理,维护军用土地合法权益,实现军用土地科学管理的重要举措。通过调查,查清军队管理使用土地的分布、权属、面积和利用状况,掌握准确的军用土地数据,建立和完善军用土地的调查、统计制度,建立军用土地利用数据库,提高军用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率,为军用土地的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提供支撑,进一步提高服务军队建设的能力。

  二、明确职责,严密组织军用土地调查

  鉴于军用土地的特殊性和保密性,军用土地调查由军队用地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相互配合完成。军用土地权属调查,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军队配合完成。对有权属争议的土地,要加大争议调处力度,依法及时解决;对于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划定工作界线,但不作为确权的依据。军用土地的测绘和内部调查工作,由军队组织完成。军队农副业等生产用地和军马场用地的土地调查,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军队用地单位配合完成。军事禁区安全控制范围内的非军用土地调查,由军地双方协商、共同组织完成。
  军用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实行属地登记原则,由军队团以上土地使用管理单位到相应军用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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