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发放、开具、保管、回收和缴销《行程单》的单位"是指: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的《行程单》发放单位、发放单位设立的《行程单》发放仓库、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的《行程单》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单位、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行程单》印制企业。
四、《行程单》打印系统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也可自行开发本公司《行程单》打印系统,经中国民用航空局审验合格后使用。开发单位负责系统运行维护与技术支持,提供查验《行程单》真伪的网站、热线电话或短信等服务。
五、《行程单》的发放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通过信息管理系统统一管理。
六、为提高《行程单》的防伪性能,便于广大旅客识别真伪,有效遏止伪造《行程单》的违法行为,《行程单》使用防伪纸印制。防伪纸采用"SW"和"MH"组合字样的水印图案。新版《行程单》自2008年7月1日起启用,旧版《行程单》使用至2008年8月31日。2008年7月1日至8月31日,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开具的《行程单》,可并行使用新、旧两种版本;2008年9月1日起,一律开具新版《行程单》。
自助售票值机设备采用热敏纸打印的《行程单》维持原纸张不变。
附件:《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票样(略)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民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促进中国民用航空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发票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中国民用航空运输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发放、开具、保管、回收和缴销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