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外国政府给予中国驻该国的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的优惠和便利,低于中国政府给予该国驻中国的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的优惠和便利的,中国海关可以根据对等原则,给予该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相应的待遇。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1986年12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的《
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报关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使馆公用烟酒及机动车辆限量表
2.外交代表自用烟酒及机动车辆限量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外交公/自用物品进出境申报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自用车辆解除监管申请表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附件1
使馆公用烟酒及机动车辆限量表
使馆外交代表总数
| 香烟
(每年)
| 酒精饮料
(每年)
| 公用机动车辆
|
不超过10人
| 50条
| 1,000瓶
| 公用机动车辆总数应当以不超过使馆外交代表总人数为限。
|
10人以上至20人(含20人)
| 100条
| 2,000瓶
|
20人以上
| 200条
| 4,000瓶
|
附件2
外交代表自用烟酒及机动车辆限量表
类别
| 品种
| 限量
| 备注
|
烟草制品
| 香烟
| 15,000支
| 每人每年
|
雪茄
| 1,000支
|
烟丝
| 5,000克
|
酒精饮料
| 酒精含量12度至22度的酒精饮料
| 300瓶
|
酒精含量22度以上的烈性酒
| 100瓶
|
自用机动车辆
| 摩托车、小轿车、越野车、9座以下的小客车(限从以上车型中选择一种)
| 每人1辆
| 外交代表自用车辆总数不能超出使馆外交代表总人数
|
附件3 海关编号
Customs Serial No. __________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CUSTOM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外 交 公/自 用 物 品 进 出 境 申 报 单
DECLARATION FORM OF Articles for Official OR PRIVATE use IMPORTED OR EXPORTED BY dIPLOMATIC mISSIONS
所在机构及海关代码
Organization Name & Customs Code
物品所有人 物品所有人证件号码 用途(公用/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