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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

  9、上一年度证券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不低于公司所在辖区内证券公司的平均水平。
  10、最近一次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类别在C类以上(含C类)。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证券公司申请在全国范围内设立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全国设点),除符合上述第一款第1至8项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具备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上一年度公司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位于行业前20名,且证券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证券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位于行业前3名。

  2、实现了交易、清算、核算、监控等系统的集中管理,建立了电子化档案资料的集中管理制度。

  3、最近一次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类别在B类以上(含B类)。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拟设证券营业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必要的人员配置,聘任人员具备证券从业资格,拟任负责人已取得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符合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3、有符合营业要求的技术设施,信息技术系统符合有关规范和监管要求;

  4、具有完善的业务规则和操作流程,确立了投资者教育、客户管理和服务的工作机制;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证券市场需求和公司经营发展战略,结合网点布局、人力资源、业务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充分评估设立证券营业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优先考虑在没有证券营业网点或证券营业网点相对不足的地区新设证券营业部。

  (五)证券公司申请设立证券营业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申请,并抄送公司住所地证监局。中国证监会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就证券公司是否符合申请设立证券营业部的条件征求公司住所地证监局的监管意见。

  符合条件可在全国设点的证券公司,一次申请设立证券营业部不得超过5家;符合条件可在区域内设点的证券公司,一次申请设立证券营业部不得超过2家。证券公司不符合设立证券营业部条件的,不得提出设立证券营业部的申请。在证券公司已获准设立的证券营业部取得《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前,不批准其设立新的证券营业部。

  二、证券服务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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