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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环保系统“五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的通知


  四、主要内容

  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五五”普法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和我部《关于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贯彻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组织领导和机构建设情况,领导干部、公务员学法用法情况,依法治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等。具体内容参见《“五五”环境法制教育中期督导检查指导标准》。

  五、检查步骤和时间安排

  1、地方自查。地方各级环保部门按照本地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的具体部署,做好中期督导检查的各项工作,在6月底前完成自查。

  2、报告。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在向本级政府普法依法治理主管部门报送自查报告的同时,抄报我部。

  附件:“五五”环境法制教育中期督导检查指导标准

  二○○八年六月四日

  附件:
“五五”环境法制教育中期督导检查指导标准

  根据2006年党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全国“五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指导标准》和我部《关于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就环保系统开展“五五”环境法制教育中期督导检查,提出如下指导标准:

  1、普法依法治理办事机构职责明确,工作制度完善,人员和办公设施得到保障;制定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计划;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指导基层环保法制宣传工作。

  2、广泛宣传宪法,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宣传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系列文件等;学习宣传《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学习宣传《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行政执法程序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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