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环保系统“五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的通知
(环办函〔2008〕2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根据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2008年4月25日《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组织“五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的通知》(司发通〔2008〕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经研究决定,现将环保系统“五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的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通过检查“五五”普法工作开展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推动“五五”普法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和我部《关于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贯彻落实。
二、主要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配合。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地方普法依法治理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加强沟通协调,与各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中期督导检查工作。
坚持求真务实、因地制宜。要结合环保工作的特点和本地区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重点、检查方式,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掌握了解真实情况,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推动普法工作深入开展。
三、基本要求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根据《通知》的要求和本地方普法依法治理主管部门的具体部署,认真组织自查。要通过检查,真实全面了解“五五”普法工作进展情况,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总结经验,发现典型,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制定宣传计划,集中宣传环保部门“五五”普法取得的成效,宣传学法用法的好典型、好经验,为深化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各级环保部门要把“五五”中期督导检查工作与环保系统推进依法行政、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紧密结合起来。通过检查,发现本地方“五五”普法依法治理、依法行政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不足和薄弱环节,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