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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使 用 说 明

  1.本处理单依据《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设置。
  2.适用范围:本表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转协查实施部门,由该部门负责人签署具体承办意见确定承办人。
  3.本处理单为A4竖式,由系统自动生成,协查实施部门意见由实施部门领导手工填写。

  附件7
  案件协查基本情况表

  协查编号:

  委托时间:                      金额单位:元

案件名称

 

涉及发票数

 

涉及

金额

 

涉及纳税人户数

 

发生

时间

 

涉及地区

 

协查要求:

 

 

 

 

 

 

请求组织协查单位意见:

 

 

 

 

附件:

1.《增值税抵扣凭证清单》

2. 附件

                               

年 月 日

 



使 用 说 明

  1.本处理单依据《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设置。
  2.适用范围:本情况表用于跟踪、记录协查函在委托方税务机关和受托方税务机关的检查情况,便于查询和监控。
  3.本情况表为A4竖式,由系统自动生成和传输。

  附件8
  增值税抵扣凭证调查结果清单

  协查编号:××××××××××××                发票问题类型:××××××

序号

联别

票据类型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受托方纳税人名称

委托方纳税人名称

发票协查结果

货物运输情况

货款结算情况

附加说明

       

第一级

第二级

第三级

第四级

第五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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