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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2.其他

税务机关(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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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 址:
  邮政编码:

使 用 说 明

  1.本通知单依据《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第八条设置。
  2.适用范围:案发地税务机关对已确定虚开发票的案件,在通过网络发送委托协查后1个工作日内,将纸质《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相关证据资料寄送受托方。
  3.“涉案发票金额”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废旧物资发票是指金额;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是指运费合计金额。
  4.本通知单为A4竖式,由系统自动生成和传输。

  附件6
  协查处理单

协查编号

 

协查实施部门

 

序号

涉及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涉及发票

份数

涉及

税额

1

 

 

 

 

2

 

 

 

 

5

 

 

 

 

6

 

 

 

 

7

 

 

 

 

8

 

 

 

 

9

 

 

 

 

10

 

 

 

 

14

 

 

 

 

15

 

 

 

 

16

 

 

 

 

17

 

 

 

 

18

 

 

 

 

19

 

 

 

 

20

 

 

 

 

 

合计

---------------

 

 

主管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协查实施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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