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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3.货物是通过什么人、什么方式运输给下一环节购买货物单位的(运输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及提供货物运输凭证复印件)?
  4.是否有真实的货物出库,货物是由谁组织出库的( 提供货物出库单凭证复印件)?
  5.货款是由谁回收的,货款的支付方式及流向。汇款若有背书行为,背书给什么单位,过程如何,资金如何回笼 (提供货物款项往来凭证、资金明细账、银行资金对账单等凭证复印件)?
  6.受票单位何人在何时何地,向何人开具销售发票,下一环节受票者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双方如何商谈开票事宜,是否有中间人,中间人的基本情况及联络方式,中间人如何介绍,是否收取介绍费,收费标准和数额等情况。
  7.涉案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内容情况。受票单位开具的存根联、记账联内容与下一环节购买货物单位取得的发票联、抵扣联内容是否一致,发票联次间内容不符的原因。对不符的发票请提供存根联、记账联复印件。
  8.票、货、运、款是否相符。受票单位有无销售与涉案发票内容一致的货物? 下一环节购买货物单位与接受发票、回款单位是否一致(接受发票、回款单位的基本情况,购买货物单位与接受发票、回款单位不符的原因,票、货、运、款不符的原因)?
  9.购货单位的道路、搬运、仓储等情况的调查报告。
  10.采购的原材料用于本单位生产或者消费的,要查清楚具体领用人、领用的目的、生产的消耗材料物耗比是多少(提供生产、领用的记录,出入库的凭证复印件)?
  三、检查人员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案件协查报告》
  要对检查取得的资料进行实事求是地分析,并对检查情况作出合理的定性;同时提出处理和处罚意见以及稽查工作建议。
  四、税务处理、处罚结果
  对受票单位或当事人已经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要提供《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组织税款、罚款和滞纳金入库的缴款凭证、执行凭证的复印件。
  五、材料组卷及时间要求
  协查取证工作完成后,受托方县以上税务机关应出具纸质协查组卷资料,按照开票方或受票方一户一卷,所提取的证据材料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须有“此件与原件相符,由我单位提供”字样和取证人员的签字或印章以及材料来源企业、部门和经办税务机关的公章。各地税务机关请于    年   月   日前,将协查分户组卷材料分别寄至        。

  委托方税务机关名称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人:

××税务局稽查局
年 月 日

  附件4
关于××案件的协查要求
(向开票方发起的协查)

  一、涉案企业的违法事实
  (根据本方企业检查情况填写)
  二、协查取证要求(根据本方协查具体情况修改)
  (一)查清当地是否有开票人,并提供其工商登记、税务登记,是否为一般纳税人,是否有货物运输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等资料的复印件。对由于撤销、变更、失控或查无此企业的,需提供当地工商、税务、公安、交通部门的相关证明。
  (二)所开增值税抵扣凭证是否在税务机关领购。需提供相关证明,开票人开出的发票联、抵扣联与记账联、存根联是否一致。发票联、抵扣联的内容与货物销售合同、货物出库单凭证、货物往来凭证、货物运输合同、货物运输凭证、相关开票单位的记账凭证(包括货物和资金明细账)所记录的内容是否一致;同时提供上述账证的复印件。
  (三)开票单位收取货款方式及背书转让情况,提供相关凭证复印件。
  (四)发票开出后是否申报纳税,若已申报需提供相关申报凭证。
  (五)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行政处罚情况,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款凭证复印件。
  (六)涉嫌虚开发票的,对开票单位法定代表人、当事人及介绍人等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具体了解虚开发票的过程。笔录主要内容应包括:
  1.开票单位的基本情况以及有关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开票单位与受票单位之间有无真实货物交易或提供应税劳务,资金往来情况;所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与发票开具内容以及收款是否一致等情况。
  3.双方联系及开票的具体过程,所开发票的具体时间、票号、税号、名称、数量、价款、税款、价税合计等内容。有中间人介绍的,须了解中间人的具体情况,以及其收取介绍费情况。
  4.收取开票手续费等情况。
  5.发票开出后是否申报纳税。
  三、检查人员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案件协查报告》
  要对检查取得的资料进行实事求是地分析,并对检查情况作出合理的定性;同时提出处理和处罚意见以及稽查工作建议。
  四、税务处理、处罚结果
  对开票单位或当事人已经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要提供《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组织税款、罚款和滞纳金入库的缴款凭证、执行凭证的复印件。
  五、材料组卷及时间要求
  协查取证工作完成后,受托方县以上税务机关应出具纸质协查组卷资料,按照开票方或受票方一户一卷,所提取的证据材料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须有“此件与原件相符,由我单位提供”字样和取证人员的签字或印章以及材料来源企业、部门和经办税务机关的公章。各地税务机关请于    年   月   日前,将协查分户组卷材料分别寄至        。

  委托方税务机关名称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人:

××税务局稽查局
年 月 日

  附件5
已证实虚开通知单

  协查编号:
  案件名称及编号:

     :
  经查证,现将已证实虚开的发票××份、涉案发票金额××元告知你局,请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及税务处理结果反馈我局。

  附件:1.发票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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