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关于开展“全国农村优秀人才”表彰活动的通知
为加快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发挥“全国农村优秀人才”表彰的激励和引导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和农村人力资源开发的意见》(中办发〔2007〕24号)精神,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定于今年第四季度开展第三届“全国农村优秀人才”表彰活动。现就表彰人选推荐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荐数量、范围
拟在全国范围内选拔100名农村优秀人才,授予“全国农村优秀人才”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章证书。推荐人选的范围是:农村实用人才,包括乡村医疗卫生人员、乡村科技服务人员、乡村文化工作人员、生产能手、经营能人、能工巧匠等;在乡镇及以下基层单位工作并做出突出成绩的优秀大学毕业生(推荐名额见附表1)。
二、推荐人选的条件
1、热爱祖国,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2、坚持科学发展观,积极投身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在促进农村发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起到了很好的示范或带动作用,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益。
3、具有拼搏进取、埋头苦干、务实创新的精神,在工作或创业过程中有突出感人的事迹,在同行中堪称典范。
4、有广泛的社会基础,社会影响大,群众公认。
5、未获得过“全国农村优秀人才”称号。
三、推荐程序
1、人选推荐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牵头,会同农业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2、人选的推荐工作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贯彻群众路线。在选拔过程中,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所推荐的人选要按行政隶属关系,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逐级审核上报。
3、对拟推荐人选,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会同农业等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后,经省级主管领导同意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