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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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省、自治区、直辖市 │ 规划配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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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北 京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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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天 津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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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山 西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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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吉 林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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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黑龙江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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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上 海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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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江 苏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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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浙 江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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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安 徽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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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福 建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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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山 东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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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河 南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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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湖 北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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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广 东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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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海 南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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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重 庆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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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四 川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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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贵 州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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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西 藏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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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青 海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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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宁 夏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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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 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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