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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19号--关于发布《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暂行)》和《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生活垃圾处理处置技术指南(暂行)》的公告

  1)设置堆存场周边围堤
  围堤高度:至少高于周边地面及当地10 年一遇洪水位1.5m;
  围堤边坡:外边坡坡度1:2-2.5,内边坡坡度1:1.5-2;
  围堤宽度:堤顶宽度1.5m-3m;
  围堤材料:均质粘土或泥结碎石。
  2)设置进出场道路
  路面形式:沥青混凝土、水泥混凝土、泥结碎石。
  3)场底、边坡防渗层
  可采用天然防渗层或人工防渗层:
  (a)当采用天然防渗层时,防渗层厚度应为不小于2m 厚的粘土层。
  (b)当采用人工防渗层,可采用如下结构:
  垃圾堆存体;
  粘土保护层(不低于500mm);
  无纺布保护层(不低于200g/m2);
  防渗膜(高密度聚乙烯膜、聚乙烯膜、聚氯乙烯膜、聚丙烯膜、橡胶板);
  无纺布保护层(不低于200 g/m2);
  场底及边坡(应去除突出石块及尖锐物)。
  4)设置渗滤液自然导流坡度和渗滤液液位观测及抽取口:
  渗滤液自然导流坡度:0.5%-1%;
  渗滤液位观测及抽取口:孔、管口不小于200mm。
  5)配置作业机具:堆存场基本作业机具包括推土机、装载机、自卸车、喷雾器等。
  6)渗滤液处理:渗滤液用槽车、吸粪车直接外运到附近卫生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或附近污水处理厂处理。
  7)填埋场边界予以标记。
  2.3.2.4 运行管理
  1)堆存作业:堆存作业应实行单元方式,随倒随压、层层压实;
  垃圾单层堆存厚度一般不超过3m,总体堆存厚度一般不超过10m。
  2)填埋气导排:根据当地具体条件,堆存体设置竖向导气设施。
  作业过程中应防止堆存体竖向导气设施堵塞、倒塌。
  3)设置清污分流设施,保证清水外排:在堆存作业区前部逐段设置挡水堤埂,将未使用场区与垃圾堆存区隔离,并使用移动排水泵及时将清水排出场外。
  4)渗滤液液位观测及抽取:随时观测堆存场场底渗滤液液位,
  当液位距围堤堤顶小于1m 或距清污分流堤埂顶小于0.3m 时,需要及时将渗滤液抽出。
  5)堆存体中间和顶部设置覆盖层:在已完成分层堆存作业的堆存体中间应设置覆盖层;在已达到设计高度的堆存体顶部应设置封场覆盖层。
  中间覆盖层:
  垃圾堆存体;
  粘土隔离层(300mm 厚粘土压实);
  垃圾堆存体。
  6)封场覆盖:对已堆满区域应及时封场,减少渗滤液产生量并进行生态恢复。
  7)堆存场防鼠、灭蝇:定期喷洒专用消杀药品,防止鼠、蝇、蚊、虫滋生、泛滥。
  8)堆存场防尘、降尘:在干旱季节,向堆存场作业面洒水,以防尘、降尘。
  2.3.3 焚烧处理方式
  2.3.3.1 适用条件
  对不具备利用已有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安置区(点)相对集中、交通运输条件便利,并具备对相邻安置区产生的生活垃圾就近合并处理的地区,可选择建设具有一定规模的垃圾集中焚烧处理设施。
  经消毒处理后的医疗废物可与生活垃圾混烧。
  2.3.3.2 选址要求
  1)处理设施应建在过渡性安置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2)应有较好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不宜设在滑坡、泥石流、沼泽、流砂及采矿陷落区等地区;
  3) 应选择在不受洪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区;
  4) 与过渡性安置区之间应有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
  5) 与过渡性安置区(点)间的防护距离一般宜大于200m;
  6)远离人群和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
  2.3.3.3 焚烧系统
  1)焚烧炉可选用机械炉排炉、热解焚烧炉等炉型;
  2)焚烧系统主体设施应包括:
  (a)受料及供料系统:包括垃圾卸料、储存、给料、渗滤液收集等设施。渗滤液宜喷入焚烧炉内处理,避免二次污染;
  (b)焚烧炉系统:包括垃圾进料、焚烧、燃烧空气、启动点火及辅助燃烧等设施;
  (c)烟气净化系统:包括酸性污染物、颗粒物等去除及排放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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