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4 在过渡性安置区内新建为充分利用已有垃圾处理处置设施配套建设的垃圾中转站,建设标准和技术要求应符合《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47)的规定。
2.1.5 垃圾收集点、收集站、中转站和垃圾收运车应定期消毒,消杀蚊蝇。
2.1.6 使用的消杀药剂应符合《
地震灾区卫生消杀用化学品安全使用与防范提要》的规定,推荐使用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
2.2 已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2.2.1 对已有垃圾处理处置设施的运行状况应及时进行检查、评估,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2.2.2 凡可纳入已有处理处置设施服务范围的安置区(点)的生活垃圾应集中收运到已有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
2.2.3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执行《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
2.2.4 生活垃圾焚烧厂执行《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焚烧灰渣可采用填埋处理。
2.3 新建过渡期生活垃圾处理专用设施
与过渡性安置区配套新建的生活垃圾处理处置专用设施,宜选用能够在短时期内建成并投入使用,使用完毕后便于清除或封场,对环境影响较小的技术,可考虑选择简易填埋、焚烧、卫生堆存等处理方式。
2.3.1 简易填埋处理方式
2.3.1.1 适用条件
对小于等于100 户的过渡性安置区(点),不具备利用已有垃圾处理处置设施条件,或未配套新建卫生堆存、焚烧处理专用设施的,可考虑建设简易垃圾填埋场。
2.3.1.2 选址要求
1)简易垃圾填埋场应尽可能选择在土层厚、地下水位较深、远离居住和人口聚集区、远离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地质较稳定及防渗较好的地方;
2)应位于居住区及水源取水口下游和下风向;
3)应与过渡性安置区(点)有一定的防护距离;
4)应避开河道行洪、泄洪、滞洪区,避开堰塞湖决坝可能侵害区,避开滑坡、陷落、塌方、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可能侵害区;
5)禁止利用湿地填埋生活垃圾。
2.3.1.3 技术要求
1)简易填埋场可选用自然防渗方式:简易填埋场库区底部天然粘性土层厚度应不小于2m、边坡粘性土层厚度大于0.5m,且粘性土渗透系数不大于1.0×10-5cm/s;
2)当处理量小于0.1t/d 时,可采用沟坑填埋;
3)简易填埋场周围需设置必要的截洪、排水沟,防止雨水侵入;
4)简易填埋作业时要坚持每天及时对垃圾覆土,并消杀蚊蝇;
5)填埋边界予以标记。
2.3.2 卫生堆存处理方式
2.3.2.1 适用条件
对大于100 户或具备合并处理条件,但不具备利用已有垃圾处理处置设施的过渡性安置区,可采取卫生堆存处理方式。
卫生堆存处理设施仅适用于过渡性安置区的垃圾处理,在卫生堆存处理设施封场或过渡性安置期结束后,宜清运到卫生填埋场处置。
2.3.2.2 选址要求
1)相邻、相近过渡性安置区尽量合并建设垃圾卫生堆存场;
2)位于居住区及水源取水口下游和下风向,远离人群和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选择防渗条件较好的区域。
3)与过渡性安置区(点)间的防护距离一般宜大于300m;
4)应避开河道行洪、泄洪、滞洪区,避开堰塞湖决坝可能侵害区,避开滑坡、陷落、塌方、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可能侵害区;
5)宜选在地形较平坦地区;
6)应有利于封场或过渡性安置期结束后的清运转移;
7)禁止利用湿地堆存生活垃圾。
2.3.2.3 技术要求
生活垃圾卫生堆存设施应兼有垃圾收集、贮存与转运的功能。
卫生堆存设施建设应符合下列技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