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8年第19号)
为指导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安全处置,确保环境安全,我部制定了《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暂行)》和《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生活垃圾处理处置技术指南(暂行)》。现发布施行。
附件:1.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暂行)
2.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生活垃圾处理处置技术指南(暂行)
二○○八年六月三日
附件1:
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暂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目 录
1 总则
2 编制依据
3 基本要求
4 污水水量、排放水质及工艺选择
4.1 污水水量
4.2 排放水质
4.3 生活污水处理工艺选择
4.4 选址
5 生活污水预处理技术
5.1 化粪池
5.2 沼气净化池
5.3 免冲水生态厕所
6 生活污水处理技术
6.1 一体化污水处理装置
6.2 拼装式污水处理设施
6.3 自然处理技术
7 消毒技术及设备
7.1 含氯消毒剂
7.2 二氧化氯消毒
7.3 紫外消毒技术
1 总则
1.1 为配合汶川地震灾区受灾群众过渡性安置区建设、保证灾区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指导灾区过渡性安置区生活污水污染防治,特制定本指南,供灾区工作参考。
1.2 本指南仅适用于汶川地震灾区地震后至灾后重建前过渡性安置区生活污水污染治理,不适用于震后永久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也不适用于汶川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以外地区的例行环境保护设施建设。
1.3 本指南所指过渡性安置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8年5月21日颁布的《
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建设安置房的地区。
1.4 本指南规定了汶川地震灾区建设过渡安置房时,需要配套建设的粪便和污水收集系统、污水处理装置、污水消毒装置等环境保护设施的工艺技术、工程设计、设备选型、施工安装和运行管理的技术要求。
1.5 四川、甘肃、陕西等灾区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地方实际、依据本指南提出更为严格和切实可行的环境保护要求。
1.6 对口援助灾区建设的省、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指南指导援助灾区过渡性安置区建设。
1.7 本指南为暂行,可根据需要进行修订。
2 编制依据
为简化执行过程,指南内容仅仅引用了以下法律、法规、规范与标准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