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8年第17号)
为指导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建设,防治污染,保护环境,我部制定了《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环境保护技术指南(暂行)》,现发布施行。
环境保护部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环境保护技术指南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震灾区环境保护工作,保障人体健康,防治环境污染,解决灾区过渡性安置区(以下简称:安置区)选址、建设及使用中的有关环境保护问题,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相关省份的四川汶川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条 过渡性安置区应合理选址,因地制宜地配套建设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加强日常环境管理,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 选址基本要求
第四条 安置区选址应考虑灾后重建的总体要求,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与区域乡村、城镇建设规划相结合。
第五条 安置区选址应避开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防止影响饮用水安全。
第六条 安置区的饮用水源应按照《
地震灾区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技术方案(暂行)》等文件要求,做好水源选择和保护工作,确保饮用水安全。
第七条 安置区选址不应在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遗产等特殊需要保护区域内。
第八条 已被有毒有害物质、危险废物等污染的场地不宜建设安置区。
第九条 安置区附近不应有下列设施:
(1) 对周围环境有较大影响的污染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