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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地震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信息公开办法

  (二)本级政府安排的抗震救灾资金数额、分配情况;

  (三)接收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的来源、数额,分配去向、用途、数额;

  (四)接收抗震救灾捐赠物资的来源、数额,分配去向、用途、数额;

  (五)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各接收部门和单位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以下事项:

  (一)接收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的来源、数额,分配去向、用途、数量及使用结果;

  (二)接收抗震救灾捐赠物资的来源、数额,分配去向、用途、数额;

  (三)发放资金、物资的流程;

  (四)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灾区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负责公开以下事项:

  (一)受灾群众的救助条件;

  (二)受灾群众的救助标准;

  (三)救助对象名单;

  (四)上级拨付、发放的抗震救灾资金数额、物资的来源、种类和数额;

  (五)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 捐赠人事先声明不公开身份信息的,应当尊重捐赠人意见。

  第十条 公开的方式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主要形式有:

  (一)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公开;

  (二)村务公开栏公开;

  (三)政务公开栏公开;

  (四)报刊、广播、电视公开;

  (五)其他有效方式公开。

  第十一条 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要定期公开,重要事项应当随时公开。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发放抗震救灾款物应当逐次公开。

  第十三条 情况紧急的,按照边转移、边安置、边发放的原则,先行发放救灾资金物资,灾情稳定后再按照规定公开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的发放、分配情况。

  第十四条 民政、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管理、使用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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