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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地震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信息公开办法

汶川地震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信息公开办法
(民发〔2008〕75号 2008年6月1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汶川地震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使用,保障相关信息的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提高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使用效益和运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抗震救灾资金物资,是指汶川地震抗震救灾工作中用于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的中央和地方政府投入的救灾资金物资、社会捐赠资金物资。

  第三条 公开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信息,应当坚持真实全面、及时快捷、方便群众、有利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应当公开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管理使用信息的主体包括:

  (一)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二)各级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

  (三)经民政部门批准开展募捐活动的其他公募基金会;

  (四)向以上部门和单位移交接收捐赠的其他社会组织。

  第五条 民政部负责对中央各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民政部门、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其他经民政部批准开展募捐活动的公募基金会接收的救灾捐赠资金物资的汇总统计,报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统一发布。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以下事项:

  (一)上级政府拨付的抗震救灾资金数额、分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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