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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

  (三)船员体格检查表;
  (四)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五)海船船员、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申请注册国际航线船舶船员的,还应当提交船员专业外语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申请人在提交居民身份证、海船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明、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明以及船员专业外语考试合格证明等复印件时,应当同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出示原件。
  第七条 船员注册的申请和受理工作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船员注册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给予船员注册,并签发船员服务簿。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员赋予唯一的注册编号。
  业经注册的船员不得重复申请船员注册。

第三章 船员注册的变更和注销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员应当在6个月内向管理本人注册档案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员注册变更手续:
  (一)船员服务簿中记载的事项发生变化;
  (二)相貌发生显著变化。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变更情况在船员服务簿中作相应记载或者换发新船员服务簿。
  第十一条 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注销船员注册,并予以公告: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依法被吊销船员服务簿的;
  (四)本人申请注销注册的。
  船员在劳动合同期间发生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船员服务机构或者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海事管理机构核实后依法予以注销。
  海事管理机构吊销船员服务簿的决定,应当向管理该船员注册档案的海事管理机构通报。
  第十二条 申请人被依法吊销船员服务簿的,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予重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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