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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务公司自有固定资产比例不得高于20%。
  第十二条 短期证券投资比例为短期证券投资与资本总额之比。
  短期证券投资是指按照财政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1〕49号)在“短期投资”科目核算的投资于国债、中央银行债券及票据、金融债、企业债、股票、基金等证券投资,在“短期投资”科目核算的其他短期投资也纳入该指标考核。
  财务公司短期证券投资比例不得高于40%。
  第十三条 长期投资比例为长期投资与资本总额之比。
  长期投资是指按照财政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在“长期投资”科目核算的投资,包括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
  财务公司长期投资比例不得高于30%。
  第十四条 拆入资金比例为同业拆入与资本总额之比。
  拆入资金是指财务公司的同业拆入、卖出回购款项等集团外负债。
  财务公司拆入资金比例不得高于100%。
  第十五条 担保比例为担保风险敞口与资本总额之比。
  担保风险敞口是指等同于贷款的授信业务扣除保证金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国债价值后的余额。
  担保比例计算不包括与贸易及交易相关的或有项目,如投标保函、履约保函等。
  财务公司担保比例不得高于100%。

  监测指标
  第十六条 存贷款比例为各项贷款与各项存款之比。
  各项存款为财务公司吸收的各成员单位的存款。包括单位存款、保证金存款、委托资金与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的差额等。
  第十七条 单一客户授信集中度为最大一家客户授信总额与资本净额之比。
  最大一家客户授信总额是指财务公司在报告期末表内外授信总额最大的一家客户的授信余额。
  授信是指财务公司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贷款、票据融资、融资租赁、各项垫款等表内业务,以及票据承兑、保函、债券发行担保、借款担保、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未使用的不可撤销的贷款承诺等表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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