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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创新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八、创新试点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按时披露信息,董事长、总经理和信托财务负责人应承诺对所签署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定期不定期对创新试点公司有关情况进行检查评估。信托投资公司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和本通知要求从事创新试点活动的,应当根据银监会提出的整改建议,限期整改。对于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能采取有效整改措施或者其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银监会将暂停或取消信托投资公司的创新试点资格,调低其监管评级水平,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或者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措施。
  十、各类金融机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信托投资公司的创新产品。
  十一、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内各信托投资公司及有关金融机构,认真遵照执行并总结经验。创新试点期间如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银监会报告。
  附件:
  信托投资公司已结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一览表

  公司名称                              单位:亿元、年、% 
┌─────┬─────┬─────┬─────┬─────┬─────┬─────┬─────┐
│  序号  │信托计划名│  金额  │ 起止日期 │  年限  │预期收益率│实际收益率│信托计划实│
│     │  称  │     │     │     │     │     │际超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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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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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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