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风险管理系统及管理信息系统的详细说明;
(八)董事会同意参与创新试点的决议或批准文件;
(九)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对创新试点相关事项的真实、完整、合规和风险控制等负直接责任的自律承诺书;
(十)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和邮编;
(十一)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四、信托投资公司申请创新试点资格,应逐级报批。银监局负责初审并在收到完整的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报银监会审批;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直接报银监会审批。银监会收到完整的申报材料后,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由提出申请的信托投资公司有关董事、高管人员、主要专业人员参加答辩,并在三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五、信托投资公司取得创新试点资格后,可以自行设计和推介创新产品。创新产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委托人、受益人须为净资产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的机构投资者,单个产品的信托合同份数不受数量限制,单个机构投资者的最低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信托期限应根据信托业务性质、风险特点和信托财产种类审慎确定;
(三)信托财产应当实行第三方托管;
(四)信托资金的运用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五)信托资金可以进行组合运用,组合运用应有明确的运用范围和策略;
(六)禁止将信托资金运用于信托投资公司关联方,禁止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禁止将不同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七)信托文件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
(八)建立受益人大会制度,并在信托文件中载明大会的组成、权限、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形式等召集程序、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九)银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托业务经营规则。
六、信托投资公司推介创新产品,可以在注册地以外地域采取私募式路演方式进行,但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和其他公共媒体进行营销宣传。
推介活动应遵循下列原则:要有规范和详尽的信息披露材料,明示业务的风险收益特征,不得使用可能影响参与者进行独立风险判断的误导性陈述;充分揭示参与信托活动的风险及风险承担原则;不得对过去的业绩作夸大介绍或贬低同行;不得使用与法律文件和推介材料不符的文字,或者存在其他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实披露专业团队的履历、专业培训及从业经历。
七、创新试点公司办理创新试点业务,应当于签定信托合同的同时,与委托人签定信托资金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风险申明书内容应当符合银监会的有关规定,如实申明、充分揭示创新产品包含的行业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等各种风险,并在风险申明书醒目位置提示“投资者审慎投资、风险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