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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创新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创新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发[2006]65号 2006年8月15日)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鼓励信托投资公司业务创新,促进信托行业健康规范发展,银监会决定开展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创新试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信托投资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创新试点(以下简称创新试点)应在管理严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行,符合本通知规定和有关监管要求,充分体现审慎经营、自律和市场约束原则。
  二、信托投资公司开展创新试点,应当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申请创新试点的信托投资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合规和风险管理机制;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业绩,具有规范的透明度要求和信息披露制度;
  (三)最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已结束的信托产品全部按合同约定履行,现有信托产品运行平稳;
  (四)最近年度提足各项损失准备后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自营业务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有关监管要求;
  (五)最近连续两年监管评级优秀或者良好;
  (六)具有开办创新试点业务所需的机构、团队和专业人员;
  (七)具有相应的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风险管理系统及管理信息系统;
  (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三、信托投资公司申请创新试点资格,应当向银监会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和资料(一式三份):
  (一)申请书(含创新试点可行性报告,创新产品设想及主要风险状况描述等);
  (二)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最近连续两年经中介机构审计的无保留意见的财务报告;
  (三)公司已结束集合信托计划统计表(见附表);
  (四)公司全部存续集合信托计划运行状况说明;
  (五)公司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合规和风险管理机制的评估报告;
  (六)负责创新试点的高管人员和主要专业人员名单、专业培训及从业履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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