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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国资委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批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国资委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批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
(商信用字[2008]1号)


各有关商会、协会:
  按照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要求,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由商务部承担,由原全国整规办组织实施的行业信用建设工作相应转由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商务部信用办)负责。
  根据《关于开展第二批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整规办发[2007]33号)要求,截至2008年3月,共有53家商会协会提出试点申请。经组织专家评审和论证,确定52家商会协会为第二批试点单位。现将试点单位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1),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握好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正确方向
  行业信用评价是行业信用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推动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试点商会协会要认真学习领会和全面贯彻《商会协会行业信用建设工作指导意见》(整规办发[2005]29号)和《关于加强行业信用评价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整规办发[2007]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心组织好试点工作。要根据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完善试点方案,正确把握信用评价的方向,坚持为会员企业服务和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以规范行业秩序,提高行业信用水平,促进行业自律和行业健康发展为宗旨,制定科学的评价标准和公正透明的评价程序,认真组织实施。评价结果要经得起时间和市场的考验。
  各试点商会协会要建立对被评价企业的动态管理制度,在企业信用等级有效期内跟踪了解被评价企业情况。被评价企业出现重大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应立即宣布原信用等级无效,并收回相应的证书、标牌;被评价企业的信用状况发生变化,应及时调整信用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书面报商务部信用办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委协会办)备案。
  二、严格界定评价范围,防止重复交叉
  参加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商会协会要严格界定评价范围,确保一个企业只参加一个协会的评价,防止出现重复交叉现象。各试点商会协会应当以其主要专业领域的会员为评价对象。会员存在交叉的商会协会要事先沟通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正式开展工作,并将书面协调意见分别报商务部信用办和国资委协会办备案。
  三、规范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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