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户贷款要确保贫困户受益,重点投向贫困户,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对通过能人(大户)带动贫困户共同致富的项目,在明确扶贫责任的前提下,可给予适当支持。
扶贫龙头企业和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及社会事业项目等贷款(以下简称“项目贷款”)要重点投向与贫困村、贫困户增加收入紧密相关的项目,加大对处于成长期、与广大贫困户联系密切、致富带动力强的中小型扶贫企业的扶持力度。项目贷款应由项目实施单位与扶贫部门签订扶贫责任书,确保扶贫贴息贷款项目与扶贫规划和重点工作密切结合,与促进当地主导产业发展和贫困户增收密切结合。扶贫贴息贷款额超过1亿元的项目,要报国务院扶贫办备案。
(四)调整贴息政策
1.贴息资金安排。中央继续保留扶贫贷款财政贴息预算资金规模,国务院扶贫办会同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财政贴息预算资金规模确定当年扶贫贴息贷款的指导性总量计划,并于年初下达各省财政贴息资金及对应引导的扶贫贴息贷款的指导计划。各省也要尽早安排年度贷款计划并下达到县,同时视扶贫贴息贷款需求,从中央和省级财政扶贫资金中,积极安排贴息资金,引导承办银行扩大扶贫贴息贷款投放。非重点县的到户贷款所需贴息资金,由各省在财政扶贫资金中安排。
在安排到省的中央财政贴息资金中,用于到户贷款的贴息资金比例不得低于50%;到县的具体贴息资金和扶贫贴息贷款指导计划,由各省自行确定并安排到县。
逐步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中央安排到省的贴息资金额度,将视各省上年扶贫贷款发放及贴息工作绩效进行调整。各省在安排贴息资金时,可视各地贷款发放情况进行调整。
2.固定贴息利率。中央财政在贴息期内,到户贷款按年利率5%、项目贷款按年利率3%的标准,给予贴息。
3.贴息期限。中央财政按贴息1年安排贴息资金。具体贴息期限由各省根据具体情况自主确定。
4.贴息方式。贴息资金可采取直接或通过金融机构间接补贴给贫困户或项目实施单位两种方式,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各省、县自行确定。鼓励直接补贴到贫困户和项目实施单位。
5.贴息确认。承贷金融机构在扶贫部门确定的贫困户和扶贫项目库中自主选择、独立审贷。接到金融机构贷款发放有关材料15个工作日内,由扶贫办、财政部门共同确认贴息规模并盖章,财政部门据此拨补贴息资金。
6.专账管理。财政贴息资金要存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实行专账管理。贴息资金不得用于贴息范围之外的其他支出。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五)加强协作与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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