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全面改革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的通知
(国开办发(2008)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办,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
为建立健全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信贷扶贫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扶贫资金的运行效率和扶贫效益,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报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决定全面改革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的总体思路
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下放管理权限,引入竞争机制;固定贴息水平,灵活补贴方式;逐步探索建立风险防范和激励约束机制。
二、改革的原则
1.责权统一的原则。扶贫贷款及贴息资金的管理、使用和效益统一由地方负责。
2.自愿和公开公平的原则。尊重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自主经营地位,鼓励自愿按商业原则参与扶贫贷款工作,通过发挥各自经营特点和业务优势,公开公平开展竞争,提高服务水平。
3.贫困户受益的原则。扶贫贷款发放要与解决贫困户温饱、增加收入密切相关,以确保贫困户受益为优先条件。
4.鼓励先进的原则。对扶贫效益突出、经济效益明显的地方,在安排贴息资金时可给予倾斜;对贷款发放困难、还贷率低的地方,可调减额度。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下放管理权限
将扶贫贷款和贴息资金直接管理权限由中央下放到省,其中发放到贫困户的贷款(以下简称“到户贷款”)和贴息资金管理权限下放到县,由省(县)扶贫办、财政厅(局)具体组织实施。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愿参与
凡愿意参与扶贫工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均可为扶贫贴息贷款发放主体(承贷机构)。
贷款的本金由承贷金融机构自行筹集。
贷款利率由承贷金融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管理规定和其贷款利率定价要求自主决定。贷款期限由承贷金融机构根据当地农业生产的季节特点、贷款项目生产周期和综合还款能力等灵活确定。
(三)规范贷款投向
扶贫贷款集中用于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非重点县的贫困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