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要积极创新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方式,综合采取以奖代补、贴息、担保等方式开展试点工作。
(五)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按照有关制度规定,严格实行项目招投标制、公告公示制、资金报账制以及政府采购制度。
五、有关要求
(一)各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办和财政厅(局)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认真选择试点县,精心组织试点实施,并于6月10日前将试点县名单、于6月30日前将试点实施方案报送国务院扶贫办和财政部备案。
(二)各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西藏)扶贫办和财政厅(局)要对2007年试点工作开展一年来有关情况进行总结,对试点县工作开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考核评价,于8月31日前将总结和考核情况报送国务院扶贫办和财政部备案。
(三)各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试点县扶贫、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及时研究分析情况,在2009年1月初报送2008年试点进展情况。
(四)东部沿海有扶贫开发任务的6省可根据本通知精神,自主开展试点工作。
国务院扶贫办规划财务组 010-64193050,电子邮箱:wuhua@cpad.gov.cn,liumei@cpad.gov.cn;
财政部农业司扶贫处 010-68551450,电子邮箱: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fangyaming@sina.com。
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县名额分配表
二ОО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县名额分配表
省份 | 个数 |
合计 | 42 |
河北 | 1 |
山西 | 1 |
内蒙古 | 3 |
吉林 | 1 |
黑龙江 | 1 |
安徽 | 1 |
江西 | 1 |
河南 | 1 |
湖北 | 1 |
湖南 | 1 |
广西 | 3 |
海南 | 1 |
重庆 | 3 |
四川 | 2 |
贵州 | 3 |
云南 | 3 |
西藏 | 1 |
陕西 | 3 |
甘肃 | 3 |
青海 | 2 |
宁夏 | 3 |
新疆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