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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08年“县为单位、整合资金、整村推进、连片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

  (四)要积极创新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方式,综合采取以奖代补、贴息、担保等方式开展试点工作。
  (五)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按照有关制度规定,严格实行项目招投标制、公告公示制、资金报账制以及政府采购制度。
  五、有关要求
  (一)各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办和财政厅(局)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认真选择试点县,精心组织试点实施,并于6月10日前将试点县名单、于6月30日前将试点实施方案报送国务院扶贫办和财政部备案。
  (二)各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西藏)扶贫办和财政厅(局)要对2007年试点工作开展一年来有关情况进行总结,对试点县工作开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考核评价,于8月31日前将总结和考核情况报送国务院扶贫办和财政部备案。
  (三)各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试点县扶贫、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及时研究分析情况,在2009年1月初报送2008年试点进展情况。
  (四)东部沿海有扶贫开发任务的6省可根据本通知精神,自主开展试点工作。

  国务院扶贫办规划财务组 010-64193050,电子邮箱:wuhua@cpad.gov.cn,liumei@cpad.gov.cn;
  财政部农业司扶贫处 010-68551450,电子邮箱: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fangyaming@sina.com。

  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县名额分配表

二ОО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县名额分配表

省份个数
合计42
河北1
山西1
内蒙古3
吉林1
黑龙江1
安徽1
江西1
河南1
湖北1
湖南1
广西3
海南1
重庆3
四川2
贵州3
云南3
西藏1
陕西3
甘肃3
青海2
宁夏3
新疆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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