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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08年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的通知

  (二)试点村选择条件
  一是正在或已经实施整村推进扶贫规划的村。优先选择“三个确保”贫困村和贫困程度较深的村。
  二是有一定产业发展潜力。
  三是群众有发展愿望,积极性高,村风民风淳朴,村级班子凝聚力、号召力和战斗力较强。
  在满足上述条件基础上,鼓励以村为单位,采用竞争入围的方式,选择试点村。
  三、“互助资金”管理
  (一)“互助资金”来源
  “互助资金”由三部分组成:一是财政扶贫资金。其中中央财政平均每个试点村补助15万元。二是村民自愿缴纳的互助金。三是社会各界以扶贫为宗旨无附加条件的捐赠资金。
  (二)“互助资金”使用管理
  第一,组建管理机构。互助资金实行“民有、民用、民管、民享、周转使用、滚动发展”,互助组织成员大会是互助资金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负责互助资金的日常运行和管理,监事会负责资金运行管理的监督。
  第二,明确资金用途。互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贫困村农户开展增收项目。开展试点所需培训等组织实施费用由各省(区、市)自行解决,中央财政补助的试点资金不得用于该项支出。
  第三,确保资金安全。加强互助资金的财务管理、账户管理、现金管理、银行存款管理和风险管理,加强对互助资金的检查和监督,定期开展监测。对村民加入互助组织和缴纳互助金情况和资金运行管理等情况要进行公告公示,接受全体村民的监督。
  第四,突出扶贫宗旨。贫困户加入互助组织需缴纳的基准互助金,由投入到贫困村的财政扶贫资金承担,贫困户享有相应的借款、收益等权利。互助组织要优先批准贫困户的借款,通过多种方式帮助贫困户发展生产,提高能力。
  四、试点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扶贫办要指定1名分管领导负责,确定1个业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并与财政部门密切配合,共同选择好试点县和试点村,组织、指导和监督试点工作开展。各省(区、市)将试点进展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国务院扶贫办和财政部。
  (二)加强政策指导和培训。各省(区、市)要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参照《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指导手册(试行)》,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抓好对互助组织管理人员和互助组织成员的培训,进一步完善措施,规范运作。
  (三)制定实施方案。各省(区、市)要尽快确定试点县和试点村,制定全省(区、市)原则性实施方案,于6月5日前报国务院扶贫办和财政部备案。各有关试点县要指导试点村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经县扶贫和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于6月30日前报省(区、市)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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