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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08年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08年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开办发(2008)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办、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深化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工作,推进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机制创新,经研究,决定在2008年进一步扩大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的宗旨、目标和原则
  (一)宗旨
  积极探索和完善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新机制,增加贫困群众收入,提高贫困村、贫困户自我积累、自我管理、互助互济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二)目标
  1.帮助贫困村建立互助资金组织(以下简称互助组织),放大财政扶贫资金投入量,缓解贫困村发展生产资金短缺问题,创新扶贫模式,实现可持续发展。
  2.探索建立扶贫资金与农民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有效方式,促进贫困村各种生产要素的整合,提高贫困村生产经营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
  3.提高贫困群众自我管理、自我组织和自我发展的能力,培育专业合作组织和新型农民。
  4.总结经验,探索路子,培育典型,示范推广,逐步在全国有条件、有需要的贫困村建立互助组织。
  (三)原则
  1.互助资金由贫困村组建的互助组织负责管理,互助组织设在行政村内,不得跨行政村设立。鼓励互助组织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为非营利性的组织。
  2.农户加入互助组织自愿,退出互助组织自由。
  3.加入互助组织需缴纳互助金。
  4.加入互助组织以户为单位,每户一人加入。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
  5.互助资金在互助组织内封闭运行,有借有还、周转使用、滚动发展、不得私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6.坚持贫困户优先扶持原则。
  7.互助组织不得吸储和从事其他未经许可的金融和经营活动。
  二、试点范围和试点村的选择
  (一)试点范围
  2008年,中央支持的试点村数为667个。(1)中西部21个省(区、市)在1至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中,各选择20个试点村;西藏自治区和东部6省在1至2个有扶贫任务的县中各选择10个试点村。各省(区、市)要优先在未曾实施试点的县中选择试点村。(2)在试点工作基础较好的河南叶县、四川旺苍县全面推进试点工作,两县分别安排60个和65个试点村。(3)对试点工作开展较好的其他部分省份给予适当奖励,其中再奖励黑龙江10个村、安徽30个村、甘肃12个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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