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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统计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统计工作的通知
(银监发〔2005〕46号 2005年7月5日)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
  银监会成立以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贯彻银监会关于监管统计工作的各项要求,认真执行银行业监管统计制度,有力地促进了监管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但从今年上半年对部分商业银行开展的统计现场检查发现的情况看,当前监管统计工作的基础仍十分薄弱,难以满足监管工作和内部管理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监管统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监管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负责人要充分认识监管统计工作在银行经营管理及银行外部监管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推动有关部门把监管统计工作贯穿于业务管理和风险防范之中,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大力推动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当前,服务于风险管理的统计数据范围已经大大超过了现行会计报表和科目的内容,一些银行业金融机构缺乏先进的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分散割裂,互不衔接,不仅不利于监管统计报表的填报,而且影响其内部管理水平的提高。因此,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抓紧推动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夯实信息管理的基础,满足现有监管统计制度的各项要求,为银监会顺利实施“1104工程”创造条件。
  三、完善与现行监管统计工作相关的制度
  要抓紧对现有监管统计制度进行梳理、研究和分析,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明确数据来源、加工方法、部门职责、审核要求及上报途径等;明确总部及各级下属机构的职责,充分发挥总部统计部门的管理、指导、监督、协调职能。主管领导要亲自协调监管统计工作,增强相关部门对监管统计工作的参与意识和责任意识,为统计部门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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