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于尽职检查监督人员发现的问题,应责成相关部门和人员纠正或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及时跟踪整改结果。
第五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对尽职检查监督工作的监督机制,对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监督。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报告尽职检查监督工作情况。
第九章 责任认定和免责
第六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责任认定制度和程序,规范责任认定行为,并执行相应的回避制度。
第六十一条 责任认定部门和人员应根据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的检查结果,对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是否尽职进行责任认定。责任认定部门和人员应对责任认定结果负责。
第六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责任追究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并报监管部门。重大违法、违规、失职责任处理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接收社会监督。
第六十三条 具有以下情节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一)自资产交易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期间,剥离(转让)方擅自处置剥离(转让)资产,放弃与剥离(转让)资产相关的权益,截留、隐匿或私分基准日后剥离(转让)资产项下回收现金和其他资产。
(二)资产剥离(转让)后回购剥离(转让)资产,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利用内部信息,暗箱操作,将资产处置给自己或与自己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机构或人员,非法谋取小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
(四)泄露金融机构商业秘密,获取非法利益。
(五)利用虚假拍卖、竞标、竞价和协议转让等掩盖非法处置不良金融资产行为。
(六)为达到处置目的人为制造评估结果,以及通过隐瞒重要资料或授意进行虚假评估。
(七)超越权限和违反规定程序擅自处置资产,以及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擅自更改处置方案。
(八)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放弃不良金融资产合法权益。
(九)伪造、篡改、隐匿、毁损资产处置档案。
(十)未按照本指引规定要求尽职操作,致使不良金融资产的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值。
(十一)其他违反本指引规定要求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 对直接或间接干扰和阻挠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的尽职检查监督工作,故意隐瞒违法违规和失职该职行为,或对尽职检查监督人员或举报人等进行打击报复的机构和人员,应认定并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六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尽职检查监督人员在检查监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认定并依法、依规从严追究其责任。
第六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尽职检查监督和责任认定,有充分证据表明,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指引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一旦出现问题,可视情况免除相关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根据本指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财政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