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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对农村信用社省联社等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不再进行个案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5日)废止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对农村信用社省联社等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不再进行个案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6〕51号 2006年2月17日)


各银监局(西藏局除外):
  为贯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3号)的有关要求,严格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理事长(董事长)、副理事长(副董事长)和主任(行长)、副主任(副行长)(以下统称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提高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素质;鉴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个案审核较多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下列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原则上不进行个案审核:
  (一)省联社及其办事处;
  (二)在直辖市、地级市设立的农村商业银行;
  (三)在直辖市、地级市设立的农村合作银行;
  (四)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社;
  (五)在地级市设立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二、对在县(市、区)及县以下区域设立的下列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选,虽未达到银监会有关任职资格规定条件,但在其他方面均符合任职条件且有良好的从业记录,经监管机构审核小组集体审核认为其具备履职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从业经验与管理能力的,经监管机构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仅就其学历方面进行个案审核,且个案审核人数不得超过1人:
  (一)农村商业银行;
  (二)农村合作银行;
  (三)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联合社;
  (四)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五)农村信用合作社。
  三、各派出机构应按照监管职责加强对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做到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持续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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