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实施信息披露计划。要按照循序渐进、逐步扩大的原则,用三年左右的时间推动统一法人社信息披露工作。从2006年开始,资产规模超过10亿人民币的统一法人社应当在辖区内向社会公众披露上一年的年报信息,其他统一法人社须向全体社员披露信息。从2008年开始,资产规模超过10亿人民币的统一法人社均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上一年的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年度会计报表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对社会披露,其他统一法人社在辖区内向社会公开披露信息。
九、明确市场定位,加强支农服务
(二十九)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统一法人社要坚持立足社区,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根据辖区内农民、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制定适合当地的信贷政策,以市场定价方式创新金融产品,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并持续改善对农民、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和县域经济的金融服务。统一法人社要根据各地农村产业结构状况、经济发展程度、市场容量和深度,提出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贷款余额和新增贷款比例的计划,银行业监管机构要定期对统一法人社的支农情况予以考核、评价。
十、实施持续监管,提高监管有效性
(三十)做好董(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续监管。要加强对统一法人社董(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监管,逐步实行董(理)事长、副董(理)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履职评价和问责制度。履职评价不称职的,要责成董(理)事会及时予以罢免或解聘其职务。对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或因失职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影响工作的董(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依据有关规定取消其任职资格。要建立约见谈话制度,加强对勤勉尽责情况的监督,增强警示和约束作用。
(三十一)建立健全有效的非现场监管体系。有条件的银行业监管机构应配备专职非现场监管人员。要改进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建立风险预警体系,逐步完善综合评级办法。银行业监管机构应按照《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每年定期对统一法人社进行综合评级,并依照综合评级结果采取分类监管措施。
(三十二)改进现场检查方式。银行业监管机构应依据非现场监管建议和综合评级结果合理确定现场检查覆盖面、频率和深度,做好序时性检查和专项检查。有条件的银行业监管机构应逐步对统一法人社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评级,风险管理评级结果应纳入综合评级的管理和其他单项要素评价中。